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1.债务人应当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
2.债务人是否必须参与代位权诉讼,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3.债务人享有代位权诉讼裁判的上诉权
第一,债务人应当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这个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没有争议;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存在诸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1)》)第16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未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增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若干问题的解释(1)(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1)》)第16条第1款规定:如果债务人未被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增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到目前为止,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证人的声明已被明确排除在外。
二、债务人是否必须参与代位权诉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在理论和实践中,债务人是否必须参与代位权诉讼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1)债权人的债权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法院可以增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或者债务人。由于债权人的债权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法院不需要在代位权诉讼中实质性审查债权人的存在和合法性。法院只需审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否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应当通知债务人参与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是否参与诉讼取决于其意愿。
(2)债权人的债权未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法院必须增加债务人参与诉讼。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强制执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必须首先审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确认债权人的债权。由于代位权的前提是代位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的债权,这涉及到债务人责任的确定,其诉讼地位不应被他人取代似浔氩渭咚7-颍?对债务人权利缺乏程序保障。因此,债权人的债权未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不参与诉讼的,法院应当增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当审查债权人主张的债权是否合法、明确,并作出判决。
三、债务人享有代位权诉讼裁判的上诉权
《合同法解释(1)》没有明确规定债务人是否对代位权诉讼判决享有上诉权,民事诉讼法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与债务人代位权诉讼的特殊性存在明显冲突,缺乏立法规定不利于保护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除享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一般诉讼权外,还应根据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特殊性赋予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上诉权。原因是:第一,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来自债务人。只有债务人最了解法院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法院的充分保护;其次,代位权诉讼的判决对债务人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受到判决的约束,即法院的代位权诉讼的判决将对债务人的民事实体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没有上诉权,显然是不公平的,很难实现程序公平;第三,虽然法院判决不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责任,但往往在事实部分确定了其民事实体的权利,本质上与民事责任的判决没有什么不同。债务人因上述原因在代位权诉讼中享有上诉权。基于上述原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享有上诉权。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作为第三方拒绝接受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人为第三人。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