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作为代位权参与诉讼的身份是什么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在理论和实践中没有争论;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存在许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以下简称解释(1))第16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未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增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到目前为止,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证人的声明已被明确排除在外。但债务人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仍存在争议。
债务人是否参与代位权诉讼?
在理论和实践中,债务人是否必须参与代位权诉讼存在不同的观点。
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1.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法院可以将债务人作为第三人或者债务人追加。由于债权人的债权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法院不需要在代位权诉讼中实质性审查债权人的存在和合法性。法院只需审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否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应当通知债务人参与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是否参与诉讼取决于其意愿。
2.债权人的债权未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法院必须增加债务人参与诉讼。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强制执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必须首先审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确认债权人的债权。由于建立代位权的前提是代位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的债权,这涉及到债务人责任的确定,其诉讼地位不应被他人取代,缺乏对债务人权利的程序保护。因此,债权人的债权未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不参与诉讼的,法院应当增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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