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是什么?
一般来说,代位权诉讼提起后,债务人不得对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进行处分,债务人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否则将构成侵犯代位权,人民法院应当排除。此外,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确定代位权的,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是否应限制和否认主动向债务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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