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法律,债权保全是指债务人不积极行使权利或者其他行为,导致其财产不当减少,危及债权的实现。中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行为。那么,代位权和保全被告债权的措施是什么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应当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1、查封。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在清点需要保存的财产后,加盖封条,当地封存,或者异地封存。该措施适用于房地产或其他不适合移动的财产。被查封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个人或者单位不得擅自移动或者处罚。即使是其他法院也不得以其他案件的抵押、留置权或者其他标的物为借口,判决本案以外的当事人。
2、扣押。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存的财产转移到某一地方扣押,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使用或处罚。该措施主要适用于便于移动的贵重物品。被拘留的财产应当异地保管或者由法院直接保管,任何人、有关单位、法院不得擅自使用。
3、冻结。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涉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得被申请人提取或者处分其存款的措施。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该措施不仅可以及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防止冻结财产的人与他人进行经济交流,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冻结措施可用于个人储蓄存款或法人或其他组织存款。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所谓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措施外,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应视为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经济审判工作的若干规定》补充了上述保全措施,以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
以上是代位权和保全被告债权的措施。由此可见,被告的代位权和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法律规定的方法,从而保护债权人的权利,规范债务人的义务。具体实施措施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