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销合同是行纪合同吗?
代销合同属于行纪合同,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代销商品,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履行代销合同时,代销商品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代销商在代销期间享有代销商品的所有权。因此,代销期间代销商品的市场销售风险也应由客户承担。当事人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代销商品的所有权归属和市场销售风险的承担原则不得根据代销商品的价值、知识产权而变更。
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制。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限制不大。然而,代理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代理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往往严格限制代理人的资格和业务范围,并对其业务活动进行项监督管理。
行纪合同的目标具有特定性。纪律合同属于提供劳动合同,代理人为客户从事贸易活动,但提供的劳动具有特定性,国家基本规定买卖货物,限于动产范围,房地产贸易不属于纪律范围。我国民法典规定行纪合同的标的"从事贸易活动",在实践中,多指动产、证券交易等具有交易性质的商业行为,如采购、销售、寄售等。
二、行纪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在与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行纪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需要说明自己受到委托,第三人不需要知道客户是谁,信用如何。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所的法律后果由行纪人自行承担,对委托人没有法律效力。这一特点使其不同于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其直接后果也由代理人承担。
2.受托人出售或购买的物品归委托人所有
客户所有权属于客户,风险责任也由客户承担。
3.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行纪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协议后成立。行纪人为客户处理事务收取报酬,客户和行纪人在合同中有义务。因此,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和双重事务合同。
代销合同是行纪合同。行纪人在开展民事法律活动时,需要以自己的名义帮助客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贸易活动。行纪人有权管理和留置委托物,当委托人不支付劳动报酬时,可以留置委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