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偿的性质和效力
一、代物清偿构成要件
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用其他付款代替其负担的付款,从而消除债务的行为。原则上,债务人应当按照债务标的履行债务,不得用其他标的代替,但也不一定。当双方同意时,债务人也可以清偿代物,代物清偿仍有债务消灭的后果。代物清偿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必须存在原债关系。
原债务之间的关系,无论是合同债务、无管理债务、不当得利债务、侵权债务,只要有债权债务,就可以建立代理清偿,至于原债务的目标,不要问。
2.原付款必须用其他付款代替。
支付的形式包括支付金钱、交付财产、转让权、提供服务、提交结果、不作为等。只有用一种付款代替他种付款,才能清偿代物。即使在同一形式的付款中,也可以建立代物清偿,比如用大米代替玉米,用牛代替马。
三、必须有当事人的同意。
由于代理清偿改变了原债务的支付,因此必须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意。否则,代物清偿的法律后果律后果。
4.必须清偿受领人实际受领他种付款。
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代理清偿协议,即建立代理清偿合同。代理清偿合同为主要合同。只有当清偿人现场为付款行为并由清偿受领人收到时,才能产生代理清偿的效力。
二、代物清偿协议的三种情况及效力认定
(一)债务清偿期届满前当事人达成的代物清偿协议的效力鉴定
1.债务清偿期届满前,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应当清偿债权,但未明确清偿债权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代理清偿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但抵债物应当折价、拍卖、变卖,并拍卖、出售价格清偿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应当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法规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只要约定的内容不涉及抵押和质押的外部形式,当事人在债务未清偿期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应当依据"无明文禁止即可"肯定其效力的原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代理清偿协议履行替代支付义务,但应当履行清算程序,折价、拍卖、出售债务,拍卖、出售价格高于原债权的,多余部分返还债务人,债权人仍有权向债务人索赔差额。
此外,虽然双方在债务清偿期前达成的代理清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该协议对其他债权人没有效力。
2.债务清偿期届满前,当事人明确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有的代理清偿协议,违反禁止流押、流质的强制性规定,视为无效协议。
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权人(质权人)不得与抵押人(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质)财产属于债权人。禁止流抵、流质的目的主要是平衡双方利益,防止债权人获得不当暴利,损害债务人特别是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维护民法的平等公平原则。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代理清偿协议,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包括动产、房地产)债权人的代理清偿协议,协议实际上有担保债权的目的,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禁止流动(质量)条款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协议或者主张债务人违反代理清偿协议的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协议或者主张债务人违反代理清偿协议的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代理清偿协议无效,原债务未实际清偿,债权人可以依照原债务主张权利。
3.债务清偿期届满前,当事人约定以房屋、土地等房地产清偿债务,并明确债务清偿后可以赎回债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已经按照约定办理了物权变更登记,符合转让担保的特点。虽然不能产生物权变更的法律效力,但债权人可以主张从拍卖或变更债务的价格中折价或赔偿债务。
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具有程序灵活方便、交易成本低、融资范围扩大等制度价值,在社会交易活动中非常常见。然而,由于法律排除了典型的担保,在学术界和审判实践中对一次转让和担保的有效性有不同的理解,否定的观点认为转让和担保违反了物权的法律原则,认定无效;以合同自由原则和非独家财产权为由,认为应具有法律效力,但债权人必须履行清算义务,对其他债权人无效。然而,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审判实践的发展,它的有效性逐渐被大家所接受。
(二)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的代物清偿协议的有效性认定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的代物清偿协议可分为两种情况: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代物清偿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应当履行清算程序,折价、拍卖或者出售债务抵押品,当事人一方确定协议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可以按照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偿还协议。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如果债务是金钱债务,金额将确定。在此客观基础上达成的代理清偿协议往往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并应确认协议的有效性。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如果债务是金钱债务,金额将确定。在此客观基础上达成的代理清偿协议往往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并应确认协议的有效性。同时,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还应当给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代理清偿协议的救济权。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可以折价、拍卖、出售清偿债务,相关协议和履行行为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应当确定其法律效力。
2.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代理清偿协议并完成支付行为。如果房地产变更登记或股权转让登记已经办理,代理清偿协议当然是有效的。
一方反悔,要求确认代物清偿协议无效,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认为债务偿还行为有规定的可变、可撤销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第三人认为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转让责任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代理清偿无效。
(三)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达成的代物清偿协议的有效性认定
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的代理清偿协议,债务清偿协议为房地产的,在办理物权转让手续前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债务人后悔不履行代理清偿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债务偿还协议或者确认抵押物的所有权属于自己的,不予支持。
学术界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有效性一直存在争议。
学术界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有效性一直存在争议。本文仅从代理清偿的性质和现行法律规定来分析执行和解协议中涉及代理清偿的有效性,不评估和解协议的整体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履行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第八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履行的,由人民法院处理。"第104条规定:"暂停执行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的代理清偿协议实际履行,才能产生消除原债务的法律效力,否则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恢复原判决的权力。 以上是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小编整理的资料。综上所述,以物偿债的行为有效地提高了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客观地减少了债务纠纷等问题的发生。偿还债务是债务人可以考虑的一种方式。如有其他问题,请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