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偿协议是实际合同吗?
[案例简介]
2001年至2002年3月,原告石向被告张供应焦炭、生铁等原材料。2003年3月15日,双方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11575元欠条。2004年1月7日,原告多次敦促被告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法履行付款义务。2月16日,原告起诉后,被告主动与原告协商并达成协议,称经双方友好协商,张同意将规格为1.5台空调和11台KW鼓风机1台,生铁1000台KG和陶土3.5T扣除欠石某材料款一万一千五百七拾伍元整,¥11575元,双方货款两清。2月17日,原告石某向法院申请撤诉。3月初,原告邀请他人车辆到被告处履行协议。在清点货物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导致原告拖延货物失败。2004年8月16日,原告以原欠条为依据,再次诉诸法院,要求被告付款。
[分歧]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在借据后达成了以货还款协议,导致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从基于借据的原始法律关系转变为以货还款协议的法律关系。原告石某以原借据起诉,其请求无法成立;原告应以后向对方追偿合同债务。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和被告达成了代理清偿协议,代理清偿协议有效履行的关键在于有领权人实际收到付款。没有实际支付的代理清偿协议,也没有约定的效力和法律后果。因此,原告有权根据原借据提起支付诉讼,以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解释]
作者同意后一种意见。本案的基本关系是确定的债务。2004年2月16日,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协议本质上是债务的履行,该协议是代理清偿协议。代理清偿是指债权人因其他付款而消除债务的制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存在原债务;2。必须用其他付款代替原付款。两种付款之间可能存在价值差异,但双方必须同意;3。双方必须就代理清偿达成协议;4。债权人和其他有领权的人必须实际接受付款。代理清偿协议是一份重要的物品(实践)合同。由于原告在要求被告履行协议时雇用车辆,导致原告未实际收到原债务的清偿,原债务不能依法消除。没有实际支付的代理清偿协议,也没有约定的效力和法律后果。同时,货币履行在债务履行中具有普遍性和替代性,依法支持原告的支付申请,符合立法初衷,既停止利息诉讼,又公平保护原告作为诚实公民的合法权益。
给你这个案例,应该很清楚,危险无偿合同的关键,也可以说是有效的要素之一是:债权人和其他有领权的人必须真正得到支付。
在实践合同中,我们知道这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合同概念。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时间和要求上的差异是区分论设定的划分标准,不能以此划分标准作为划分后的意义;二是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的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实际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付款不是当事人的付款义务,而是先承担合同义务。违反合同不产生违约责任,可以构成合同过失责任。合同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向合同阶段的延伸和延伸,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违反合同义务,违约责任违反约定义务;二是合同过失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过失,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除法律规定的少数免责理由外,行为人一般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从责任方式来看,只有赔偿损失和返还财产,而不是像违约责任方式那样多样化。从上述差异可以看出,违约责任是一种比缔约过失责任更具覆盖性的责任形式。从上述差异可以看出,违约责任是一种比缔约过失责任更具覆盖性的责任形式。
可见代物清偿合同是实际合同,不是诺成合同。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代理清偿协议为实际合同。双方不仅要达成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还要交付标的物,使协议生效。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