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偿协议分为几种情况
一、债务清偿期届满前当事人达成的代物清偿协议的效力认定
1.债务清偿期届满前,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应当清偿债权,但未明确清偿债权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代理清偿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但抵债物应当折价、拍卖、变卖,并拍卖、出售价格清偿债务。
2.债务清偿期届满前,当事人明确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有的代理清偿协议,违反禁止流押、流质的强制性规定,视为无效协议。
3.债务清偿期届满前,当事人约定以房屋、土地等房地产清偿债务,并明确债务清偿后可以赎回债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已经按照约定办理了物权变更登记,符合转让担保的特点。虽然不能产生物权变更的法律效力,但债权人可以主张从拍卖或变更债务的价格中折价或赔偿债务。
二、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的代物清偿协议的效力鉴定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的代物清偿协议可分为两种情况: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代物清偿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应当履行清算程序,折价、拍卖或者出售债务抵押品,当事人一方确定协议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可以按照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偿还协议。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如果债务是金钱债务,金额将确定。在此客观基础上达成的代理清偿协议往往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并应确认协议的有效性。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如果债务是金钱债务,金额将确定。在此客观基础上达成的代理清偿协议往往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并应确认协议的有效性。同时,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还应当给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代理清偿协议的救济权。
2.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代理清偿协议并完成支付行为。如果房地产变更登记或股权转让登记已经办理,代理清偿协议当然是有效的。
一方反悔,要求确认代物清偿协议无效,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认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变、可撤销的,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第三人认为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转让责任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代理清偿行为无效。
三、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达成的代物清偿协议的有效性认定
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的代理清偿协议,债务清偿协议为房地产的,在办理物权转让手续前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债务人后悔不履行代理清偿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债务偿还协议或者确认抵押物的所有权属于自己的,不予支持。
学术界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有效性一直存在争议。
学术界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有效性一直存在争议。本文仅从代理清偿的性质和现行法律规定来分析执行和解协议中涉及代理清偿的有效性,不评估和解协议的整体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履行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第八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履行的,由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所述,通过以上简要介绍,我们了解到三种常见情况。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代理清偿协议后,需要制定同意双方债务代理清偿的代理清偿合同,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可以直接致电我们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专业律师帮你解答网上律师的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