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下旬,任某向法院起诉,父亲去世后留下房地产,她要求继承,但哥哥拒绝了。原因是父亲生前有遗嘱,遗嘱上写着……现在住房由儿子继承。母亲有永久居住权。遗嘱上的签名由父亲、母亲和三个孩子亲自签字。然而,任对父亲的遗嘱一无所知,她坚持认为父亲不可能自己写遗嘱。任的哥哥承认遗嘱是自己写的。
法院认为,任父亲立的遗嘱虽然是自己签名的,但内容不是自己写的,不是自书遗嘱,而是代书遗嘱。任父亲的代书遗嘱是继承人写的,没有代书人,也没有证人在场见证,不符合法定形式。因此,法院判决遗产由其三名子女按继承份额平等分配。
遗嘱必须具有法律形式才能有效。根据代书遗嘱的要求,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应当代表他们签字,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本案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遗产应当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