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位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对方的权利,因债务人忽视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但除债务人自身外,该权利专属。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二、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素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一般应具备以下要件:
1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方享有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第三方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有权要求赔偿。
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有赔偿义务。发生损失的原因除外,保险人无赔偿义务,无代位权。
三、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第三方赔偿请求权转让的时间限制是保险人支付赔偿金,该转让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方同意,即只要保险人支付赔偿金,请求权自动转让给保险人。
在现实生活中,代位追偿权的适用条件相对严格。例如,必须发生保险事故,并有权要求第三方赔偿损失,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也属于保险责任赔偿的范围,以便申请代位追偿权。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他问题,可以去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