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追偿权和债权有什么区别?
1、概念不同
(1)代位追偿权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表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赔偿权。因第三方对保险标的物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2)债权
债权是债务的对称。是指在债务关系中,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主体是某种行为或者不是某种行为。债权和债务共同构成债务的内容。债权对应物权,成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2.享有权利的原因不同
(1)代位追偿权主要有三个原因:
①侵权行为。保险标的因第三方的故意或过失而损失。
②合同责任。第三方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③不当得利。代位追偿是由第三方不当得利造成的民事责任造成的。
(2)债权原因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权利人因合同、侵权、无理由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故意或者不能行使代位赔偿权的,保险人可以扣除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二、代位求偿权成立要件
(一)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方享有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第三方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有权要求赔偿。
(二)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有赔偿义务。发生损失的原因除外,保险人无赔偿义务,无代位权。
(三)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第三方赔偿请求权转让的时间限制是保险人支付赔偿金,该转让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方同意,即只要保险人支付赔偿金,请求权自动转让给保险人。
债权与代位追偿权的区别主要是权利享有的原因。一般来说,保险人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才能依然享有保险法的代位追偿权。债权的发生并不要求争议标的是合同标的。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他问题,可以去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