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追偿和代位追偿是否一致
1.保险法中的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实践中,很多人经常混淆两者。
追偿权适用于强制保险,追偿对象主要是侵权人(或保险义务人),是强制保险合同的一方。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保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方,而不是商业保险合同的一方。
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经济上要求赔偿的权利,追偿权人与被追偿人之间有基本的合同关系。《交通强制保险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追偿权,实际上是保险人代表第三人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权的本质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即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对第三方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当然直接转让给保险人。
虽然在实践中,保险人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在支付赔偿金的同时出具权益转让书,但转让实际上既不需要被保险人表达或通知第三方。
根据法律规定,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一般应具备以下要件:
(一)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方享有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第三方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有权要求赔偿。
(二)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有赔偿义务。发生损失的原因除外,保险人无赔偿义务,无代位权。
(三)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第三方赔偿请求权转让的时间限制是保险人支付赔偿金,该转让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方同意,即只要保险人支付赔偿金,请求权自动转让给保险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方对保险标的物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第三方获得损害赔偿的,被保险人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可以相应扣除。
二、《民法典》对债权人代位索赔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对方的权利,因债务人忽视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但除债务人自身外,该权利专属。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在现实生活中,普通人可能会因为没有专业系统的法律知识而混淆一些概念。比如很多人往往认为代位追偿权和代位追偿权是一样的,但其实两者有本质的区别,这里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他问题,可以去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