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请求权的显著特征是什么?
中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随着债权的产生、转让和消灭而产生、转让和消灭债权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不能独立存在,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等债权。债务人没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就没有代位权。债权转让,其随同转让,债权消灭,其随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的债务人索赔债权。债权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区别在于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
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直接清偿债务。债权人代表债务人行使其权利,有权直接清偿收取的财产,保护债务人的财产,增加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因此,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4.债权人代位权不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也不是纯粹的形成权,而是行使他人权利的管理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如果你想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建议你可以在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团队会为您解答问题,及时合法保护您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