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案例
案情回顾:
2013年3月,杨先生死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共支付72万元,因为杨先生的配偶也早于2010年去世,因此,杨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是儿子小杨、父亲杨老汉、母亲李*娘三人。
今年4月,杨先生的母亲李*母亲因病去世,之前三人没有分割杨先生72万元的赔偿金,所以产生了矛盾。
今年4月,杨先生的母亲李*母亲因病去世。因为前三个人没有分割杨先生72万元的赔偿金,发生了矛盾。5月初,李*母亲的女儿杨女士,即杨先生的妹妹,向法院起诉,要求分配上述72万元的12万元。分割理由是李*娘生前可分为杨先生交通赔偿金的1/3,即24万元;李*母亲死后,24万元作为遗产由她和杨老汉分割,她可分24万元,即12万元。杨女士的侄子小杨在答辩中提出:李女士*从杨先生继承的24万元中,他可以代位继承,分为1/3,即8万元。杨女士一直坚持认为小杨不能两次继承同一遗产。
本案涉及多种法律关系:法定继承、转让继承和代位继承。小杨能否两次继承同一遗产,各方应分享多少份额?
律师解析:
在杨先生的遗产被分割之前,他的母亲李*由于李*如果母亲在遗产分割前没有放弃继承杨先生的遗产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导致第二次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小杨既是普通的法定继承人,也是代位继承人,也是转让继承人。杨先生先于李*母亲去世后,小杨不仅获得了继承杨先生遗产的既得权,还获得了代位继承人的身份,享有杨先生之前的李*娘财产的继承期望权在李*娘死后转化为继承既得权。所以,在确定李*除了杨老汉和杨女士,娘的法定继承人还应该包括杨先生的儿子小杨,杨先生先于亡。本案中李*母亲的遗产由继承人杨老汉、杨女士和代位继承人小杨继承。
需要指出的是,李*娘遗产的具体范围应为杨先生遗产的继承既得权的一半,分别是杨老汉生前获得的。不能理解为李*娘从杨先生那里继承的遗产是她自己的遗产,一半属于杨老汉的财产,一半属于李*娘,只是他们的数额一样多,数据产生了竞合。综上所述,杨女士可分8万元,杨老汉和小杨可分32万元。
小编补充:
本案涉及三种法律关系:法定继承、转让继承和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与本位继承相对应的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特殊情况。是指被继承人子女在被继承人死亡前由被继承人子女的年轻一代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租赁继承。
代位继承只有一个条件,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是一种法定继承方式,即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二、转继承
转让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三、代位继承与转移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和转让继承一样,都有继承人和被继承人都死亡的事实,都是被继承人子女最终取得遗产的。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之间存在许多差异,主要表现为:
1.转让继承可以说是两个直接继承的连续性,即被继承人死亡后,被继承人的子女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此时,子女的继承权从被继承人的继承期望转变为既得权,但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和遗产分割前死亡,继承人的继承权由继承人的子女直接继承。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一次性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具有替代继承的性质,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一次性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具有替代继承的性质,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发生在继承人死亡前。
3.转让继承人是死亡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只能是代位继承人的年轻一代直系血亲,范围较窄。
4.转让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代位继承只能用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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