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社会的积极影响
代位继承作为法定继承的一部分,已在立法中确立。该制度不仅体现了法律的继承性,而且充分体现了一定的社会意义,体现了公平和养老育幼的两个基本原则。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孙子、孙子不是当然的法定继承人,民法典建立代位继承制度,使孙子、孙子在父母或祖父母死亡时享有祖父母或祖父母遗产,体现了公平原则和养老育儿原则。
1.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体现了公平原则。例如:
赵是一家公司的经理。他的妻子王病了很长时间,在家休息。这对夫妇有一子一女。儿子赵甲于1990年与工厂员工王甲结婚,婚后生下一子赵乙。赵甲于1992年死于车祸。他的女儿赵丙未婚,和父母住在一起。赵经常因为工作关系出差。1995年,他在一个南方城市遇到了当地的年轻女子钱。第二年,钱为赵生了一个儿子赵丁。赵丁一直和母亲住在一起。1999年5月,赵因车祸死亡。赵生前没有遗嘱,现在他的家人因继承份额而发生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赵丁和赵乙都有权继承赵的遗产。
在这种情况下,赵丁和赵乙都有权继承赵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在继承遗产方面享有与已婚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继承父亲的合法财产。如果赵丁有孩子,先于父亲赵死亡,赵丁的孩子也可以代位继承赵的遗产,这体现了公平原则,有利于社会稳定。
2.遗腹能否继承祖父遗产的问题集中在养老育幼的原则上。例如:
谢是一名汽车司机,家庭经济状况良好。谢生了三个儿子,他的妻子早年去世了。2005年5月,谢的第三个儿子死于车祸。他的长子和次子将剩下的11万元现金和16万元的建筑物分开。谢的第三个儿子的妻子肖得知,然后向两个哥哥提出异议,认为他怀疑胎儿,应该得到遗产,因此,两个哥哥反对,认为哥哥死了,肖胎儿没有继承权,所以肖起诉法院,要求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死亡,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胎儿可以代位继承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出生后死亡的继承份额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肖腹中的胎儿有继承权。虽然胎儿没有出生,但其继承权应得到保护。在这种情况下,被继承人谢的第三个儿子先于他死亡,第三个儿子应得的遗产份额由胎儿代位继承。因此,谢的另外两个儿子没有法律依据分割遗产,胎儿应保留三分之一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