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制度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一、代位继承制度概述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历史沿革
1.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又称代位继承,承祖继承或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子女在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之前,应当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先死子女的年轻一代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年轻一代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年轻一代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美国统一继承法典》第2-106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是指将遗产分为与死亡同亲相等的人数和死亡同亲相等的人数。每个生存的亲属都可以获得遗产,死亡亲属的继承份额可以以同样的方式分配给卑微亲属。中国学者从学术理论上定义为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承的,由其直系卑血亲按照其继承顺序和份额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制度。
2.代位继承制度的历史沿革
早在罗马法中就涉及到代位继承制度,代位继承始于罗马法中的股份继承。罗马市民法规定:先死亡或者免除父权的儿子,应当继承父权。这种直系血亲卑属代位继承制度逐渐延伸到旁系血亲,尤太、印度、希脂都有代位继承制度。由于罗马法的影响,没有代位继承制度的日尔曼法后来模仿了这一制度。几乎所有现代国家的立法都在使用。法国、南斯拉夫、匈牙利、德国、瑞士、奥地利等国家将代位继承的范围扩大到旁系血亲。《法国民法典》第739条规定:代位继承是法律制定的,其效率是使代位继承人以同一亲属和权利进入被继承人的地位。直系卑亲属、兄弟姐妹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均可代位继承。在德国、瑞士、奥地利等亲属继承主义国家(同祖血族主义),对于旁系亲属,代位继承权得到广泛认可,代位继承范围非常广,几乎包括所有有亲属关系的人。而且没有代数限制。在韩国民法典中,只有直系卑微亲属的男性有代位继承权,在财产继承中,兄弟姐妹的直系亲属可以代位继承,妻子也可以代位继承丈夫,与其他代位继承人的顺序相同。由此可见,代位继承制度已经从罗马法扩展到各国,代位继承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虽然没有民法,也没有代位继承这个词,但早在唐代就有了代位继承制度。《唐律疏义》中有兄弟之人,子承父Xi的规定;明确中和清律中也有妇人之夫,无子志者,合承夫Xi的规定。民国政府时期的民法继承编辑在1930年明确规定了被继承人的代位制度。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年轻一代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明确规定了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
(二)代位继承的性质
1.代表权和固有权
代位继承的性质是代位继承人是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还是基于其固有的继承权。代位继承的性质在法学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代表权,即代位继承人代表被代位继承人的权利。例如,《法国民法典》(第730条第787条)规定的代位继承是使代位继承人取代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亲等和权利,就像被代位继承人死亡一样。也就是说,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可以继承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顺序,获得其应继份额。因此,当其父亲或其母亲(代位继承人)拒绝继承或丧失继承权时,其直系血亲和卑亲属无权代位继承。另一种观点是,代位继承人的固有权利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德国、意大利、日本、奥地利等国的民法典都采用了这一观点。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代位继承人仍允许代位继承,因为他们的父亲或母亲不能继承或不想继承。德国民法典规定,代位继承人不仅可以是先死继承人的代表,还可以根据其固有权利继承。瑞士民法典规定,代位继承不仅来自父亲或母亲,而且来自他们自己的代位继承权。即使他们的父亲或母亲失去或放弃了继承权,他们仍然可以代位继承。日本民法典还采用固有权说,代位继承是以其固有权利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台湾民法典也采用了固有的权利说:认为代位继承人应该被理解为代位继承人及其固有的继承地位,并继承代位继承人应该继承的地位。从学术上讲,代位继承人的性质应当采用法国民法典的代表权,即代位继承人是代表被代位继承人地位的财产,其法律地位与被代位继承人相同,可以获得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代位继承人之所以能获得与被代位继承人相同的法律地位,是因为他是被代位继承人的代表。如果代位继承人是基于其固有利继承,他将获得与其他继承人相同的继承份额,而不是被代位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典典〉继承编辑的解释(一)也采用代表权。
2.丧失继承权和放弃继承权的定性
世界各国的继承立法对失去继承权、放弃继承权的直系血亲属是否有代位继承权有两种相反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取得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亲等权和权利的继承。当代位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即他的继承地位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代位继承没有问题。另一种观点是,代位继承是基于其固有的继承地位,因此,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失去继承权时,其后代也可以继承。日本、德国、意大利等国家都持这种观点。此外,世界上还有一些国家,除了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并丧失继承权外,还以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作为代位继承的条件。因此,放弃继承权的人的直系血亲也有代位继承权。例如,德国以死亡、拒绝继承、丧失继承和依要约遗弃继承为代位继承。瑞士、美国等国也是如此。
中国对这方面的立法观点与法国民法典大致相同。不承认失去继承权的人和放弃继承权的人的直系亲属有权取代其父母继承遗产。他们只能根据自己的继承顺序取得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年轻一代的直系亲属有代位继承权,没有确认失去继承权人的直系亲属有权代位继承遗产。至于放弃继承权的直系亲属,由于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而不是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因此不应该有代位继承权。至于放弃继承权的人的直系血亲不应该有代位继承权,因为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而不是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由于代位继承人失去了继承权,其继承地位也丧失了,因此其年轻一代的直系亲属不应该有继承祖父或祖母的地位。中国只以被继承人子女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为代位继承的原因。其他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无代位继承权。这也是中国继承法不同于世界其他国家继承法的一个特点。
二、代位继承的原因
代位继承的原因有三种不同的规定:
1.代位继承的唯一原因是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除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外,我国还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典典〉继承编辑的解释(1)还规定,如果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年轻一代的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严格限制在被代位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前。
二、被代位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丧失继承权,可导致代位继承。日本、韩国、意大利和台湾都属于这种类型。例如,日本民法第887、891、892条规定,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者依法丧失继承权或者因被废除而丧失继承权时,其子女将成为继承人。台湾民法第1138、1140条规定,直系卑微亲属中的一些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丧失继承权,由其直系卑微亲属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丧失继承权和遗弃继承权之前。这种类型属于德国、瑞士等国。如《瑞士民法典》第541条、第572条规定,没有继承资格人的直系卑血亲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被继承人没有遗嘱,其中一人放弃继承权,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
三、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
1.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如果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不发生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只发生在被继承人的子女死亡前。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死亡或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人不是继承人的子女,而是其他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当然,这里的孩子包括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抚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年轻一代的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孙子才能成为代位人,不受代位限制。代位继承人只能是子女和其他年轻一代的直系血亲。孙子、孙子、曾孙、曾孙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代数限制。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抚养子女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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