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索赔方式
虽然《海商法》和《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后可以享有第三人的代位权,但对保险人如何行使代位权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存在争议。《海事诉讼法》生效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明确,即保险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诉讼过程,保险人行使代位括:
(1)保险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诉讼。被保险人作出实际赔偿后,被保险人未向第三人提起索赔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提起代位索赔诉讼。
(二)保险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根据《海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然后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3)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方索赔。根据《海事诉讼法》第95条第2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因保险不足、协议保险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不足以弥补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要求赔偿。
此外,为保护保险人代位索赔的行使,《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相应扣除保险赔偿。保险人因被保险人的过失或过错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除保险赔偿金。
保险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诉讼。被保险人作出实际赔偿后,被保险人未向第三人提起索赔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提起代位索赔诉讼。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