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能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即第三人以清偿债务人的意义向债权人清偿的行为。
一、代为偿还要满足的条件
第三方可以清偿债务的性质。作为债务关系内容的债务具有专属性的,不得代为清偿。一般认为,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代表债务不作为债务;债务以债务人自身的特殊技能和技术为内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殊信任关系产生的债务。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议不得由第三方清偿。但是,该协议必须在清偿前完成,否则将无效。
3.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偿还,债务人也没有正当理由提出异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对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社会产生不利影响;或者违反其他强制性规范的,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使其无效。
第三人代为清偿,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义。在这方面,代为清偿不同于债务承担:
(一)为清偿人的错误,误信为自己的债务而清偿的,不成立代为清偿;
(二)连带债务人和不可分割债务人的清偿,不构成清偿。
二、代为偿还的效力体现在
(1)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的影响。由于第三方认为债务人的意思是清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被消除,债务人免除义务。但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债务必须清偿,合同关系才能消除。债权人因无正当理由拒绝被领取代为清偿的,应当承担拖延责任。
(2)对债权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影响。代为偿还的第三人是履行债务利益的第三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当然转让给第三人;为其他第三人的,也可以在约定范围内代位债权人。
(3)对第三人与债务人关系的影响。第三人与债务人有委托合同的,适用委托合同规范,第三人有权要求赔偿。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既没有委托合同,也没有其他履行利益的,第三人可以依照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三人因清偿而有代位权。第三人必须在其索赔范围内向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债务人对债权人有可辩护理由,有可抵销债权的,代位后的第三人也可以主张。第三人因偿还而享有偿还权和代位权。当其他权利因其中一项权利的行使而得到满足时,其他权利将被消灭。
代为清偿,即第三人以清偿债务人的意义向债权人清偿的行为。可以仔细阅读范围,可以仔细阅读以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