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不能脱离债权人的债权,是一种依附于债权的特殊权利,随着债权的产生、转让和消灭而产生、转让和消灭。代位权不同于代位追偿权。代位权不同于代位追偿权。代位追偿权通常是指连带债务人在连带债务中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取代债权人的位置,享有要求其他连带债务人偿还其应承担的份额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追偿权是主权。当债权产生时,代位追偿权不同时产生。只有当债权因担保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消灭时,担保人和已清偿债务责任的债务人才对原债务人或未清偿债务责任的债务人有代位追偿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
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忽视其权利和债权人权利实现时行使的权利。虽然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法律赋予债权人直接追索次债务人的权利,这不仅具有程序意义,而且具有实际意义,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了新的直接后果。一旦提起代位权诉讼,次债务人可以被视为债权人的债务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只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财产,增加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而不是直接满足债权的目的(如申请诉讼保全、强制执行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只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财产,增加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而不是直接满足债权(如申请诉讼保全、强制执行等)。因此,代位权是一种实体权利,而不是诉讼权利。
三、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身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身的名义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这种权利来自法律规定,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权利,而不是债权人作为债务人的代理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因此,债权人的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的权限是委托受权或者在指定的法律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后的法律效力。
以上是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小编介绍的代位求偿权的三个法律特征,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