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求偿权与追偿权的区别
除法律渊源不同外,保险法追偿权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主要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
追偿权适用于交强险,追偿对象主要是投保或者应当投保强制保险的侵权人(或者投保人),是强制保险合同的一方。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保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方,而不是商业保险合同的一方。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保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方,而不是商业保险合同的一方。
二、立法目的不同
追偿权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保险人的运营成本,避免谨慎守法的机动车司机为非法司机分担违法成本。代位求偿权是损失赔偿原则的衍生制度。其直接目的是防止投保人获得双重赔偿,防止第三方逃避责任,使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方的利益公平。
3.法律性质不同
(1)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经济上要求赔偿的权利。追偿权人与被追偿人之间有基本的合同关系。
(二)代位求偿权的本质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即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对第三方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当然直接转让给保险人。虽然在实践中,保险人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在支付赔偿金的同时出具权益转让书,但转让实际上既不需要被保险人表达或通知第三方。
4、法律依据:《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保险标的的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第三人造成。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转让给保险人。
《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方对保险标的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二、代为求偿权的成立要素是什么?
1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方享有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第三方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有权要求赔偿。
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有赔偿义务。发生损失的原因除外,保险人无赔偿义务,无代位权。
三、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第三方赔偿请求权转让的时间限制是保险人支付赔偿金,该转让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方同意,即只要保险人支付赔偿金,请求权自动转让给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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