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的区别
物上代位权是所有权的代位。与代位求偿权不同,保险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权,就拥有受损标的的所有权。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权利性质、内容、效力、产生权利的原因和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物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依法拥有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获得受损保险标的物的权利。
物上代位权的获得一般是通过委付实现的。委托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全损状态时,口头或书面申请,愿意将保险标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全部赔偿的行为。委托是被保险人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是海上保险常用的赔偿制度。保险人接受委托后,不仅取得了保险标的物的权利,还包括标的物下的义务。因此,保险人是否接受委托应谨慎。
物上代位权是所有权的代位。与代位求偿权不同,保险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权,就拥有受损标的的所有权。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
(一)权利性质不同
代位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属于债权的保全范畴。
(2)权利内容不同
代位权行使债权人自身的权利,代位权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3)权利效力不同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债务人所有。
(4)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
保险合同只产生代位求偿权,而代位权则没有限制。
(五)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基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第三方的责任,代位权的行使是基于债务人忽视行使权利,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物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依法拥有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获得受损保险标的物的权利。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