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等于保险标的所有权吗?
代位求偿权不等于保险标的所有权。
被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时,依法将保险赔偿金转移给被保险人。该权利仅限于财产保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有两种:
①物上代位。保险人赔偿保险标的损失后,应当取得标的所有权。物上代位仅存在于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中。
②权利代位。第三方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赔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的,保险人应当在提前赔偿后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但该权利不得超过保险人支付的金额。保险人追偿的金额小于或者等于赔偿金额归保险人所有,追偿金额大于赔偿金额的,超过部分应当返还给被保险人。
代位索赔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索赔完成之日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之间必然存在时差,可能导致代位索赔诉讼时效的丧失。因此,被保险人需要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履行一定的追偿义务,以确保诉讼时效的延续(外国有红线保险条款,保险人应在保险单上加盖红色条款,提醒被保险人注意保护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至于保险人在索赔前与第三方协商造成保险标的损害,不构成保险人代位索赔诉讼时效的中断,保险人未支付保险金,不享有代位索赔的权利。至于保险人在索赔前与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方的协商,不构成保险人代位索赔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保险人尚未支付保险金,也不享有代位索赔的权利。当然,保险人在索赔后获得了代位索赔权。即使被保险人未履行追偿义务,保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追偿行为也足以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无需被保险人通知第三方权益转让。因此,保险人及时理赔,尽快追偿第三人也是保全时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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