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还能执行给原债务人吗?
债务人依法转让债务后,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债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不得向原债务人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催促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未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辩护;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让债务时,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债务,但债务属于原债务人的除外。
二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代位权的行使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行使代位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二是债权人有权直接从债务人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收到债务。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是在法院确认其代位权成立的前提下。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的直接影响应属于债务人。一旦法院允许债权人通过裁判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债权人行使的权利,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三)对债务人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代表债务人行使权利,一般不影响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因为即使不行使代位权,也要履行义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享有的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履行抗辩权。特别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债务人的债务人不得以债权人与其无法律关系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必须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及时履行。
根据上述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将全部或部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同意转让债务后,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债务,债权人的代位权不能向原债务人行使。如果需要法律帮助,读者可以去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