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后该怎么办?
(一)代位权是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权利。一般来说,债权的主要内容是要求权,即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某种行为或不是某种行为。1999年,《合同法》为债权创造了代位权能的新内容。这种权力是合法的,是债权人固有的。债权一经合法产生,债权人将享有代位权。债权人享有这种权力,无论当事人是否同意。
基于法律赋权,债权人的权力可以扩大。代位权是基于债权人债权的保全权,其立法目的仍然是债权请求权的保全。
(二)代位权的从属性
代位权作为权利,对债权具有从属性。随着债权的转移,随着债权的消除而消除。债权人不得与债权分离转让,也不得与债务人同意放弃。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债权,同时取得债权,包括代位权、撤销权等。债权人仍因债权转让而丧失债权,不再享有债权。
(三)结论
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有权依法通过法定诉讼渠道主张代位权。
二、代位权诉讼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有效措施,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根据本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由法院主张,即通过诉讼,即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债务人在行使债务追索权时,直接起诉债务的债务人,要求债务偿还的诉讼活动。
代位权诉讼是民事诉讼,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诉讼也必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求。《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过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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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理解,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当履行良好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违反注意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有其他问题,请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