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费用是多少?
有: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
1.案件受理费。包括一审受理费、二审受理费、部分再审受理费。需要支付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包括: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当事人未上诉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决、调解书,法院决定再审。
根据《诉讼费用支付办法》,下列四种案件不支付受理费:(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2)裁定不接受、驳回、驳回上诉的案件;(3)不接受、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案件;(4)行政赔偿案件。
案件受理费减半的情况包括: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回诉讼;适用简单程序;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
2、申请费。当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的,应当支付申请费:(1)申请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决、调解,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件;(2)申请保全措施;(3)申请支付令;(4)申请宣传通知;(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6)申请破产;(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通知;(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决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
3.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
3、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费用由法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档案材料和法律文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向法院支付费用。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优先支付实现的债权。
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必要的合理费用,如受理费、公告费、证据保全费、财产保全费、拍卖费、鉴定费、通知费、催告费、财产或利益保管费、防止损害扩大费等。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