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解释(1)第二十条的规定,代位权请求成立的,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消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代位权诉讼胜诉判决的约束力使债权人不能再起诉债务人或次债务人,债务人不能起诉次债务人。
当代位权诉讼败诉时,"一事不再理"债权人不能以同样的理由再次起诉次债务人。但债权人没有消除债务人的债权,也没有提起诉讼请求,因此债务人仍可以单独要求直接偿还。至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诉权,大多数研究人员认为应该受到限制——因为债权人取代了债务人的地位,实际上行使了债务人的诉权,债务人再次起诉次债务人也属于"一案两诉",只会增加法院和次债务人的诉讼疲劳,使次债务人受到不公平的诉讼待遇;另一方面,只限制债务人的诉权,促进债权人积极协助代位权诉讼,有效发挥代位权诉讼的作用。作者同意这一基本观点,但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下,债务人仍有权单独起诉次债务人:
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成立,即债权人没有代位权,应当裁定驳回对次债务人的起诉。债权人败诉的原因是债权人自身权利不存在,法院没有对债务人的债权作出实体判决。因此,债务人仍有权起诉次债务人,不受上述裁决的限制。债权人败诉的原因是债权人自身权利不存在,法院没有对债务人的债权作出实体判决。因此,债务人仍有权起诉次债务人,不受上述裁决的限制。
二是债权人起诉对象错误,即被告不是合格的次债务人,被裁定驳回。比如福田法院审理的**宝公司起诉被告**公司、第三方(债务人)**经审理查明,公司代位权纠纷案件,**该公司仅受实际次债务人某建筑公司委托**公司支付钢材款的单位没有债务转移,**该公司不是次债务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未足额支付的责任仍由委托方的建筑公司承担。福田法院以原告将**公司作为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被告裁定驳回债权人**宝公司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没有起诉次债务人的实际建筑公司,因此债务人**公司不受裁定驳回债权人起诉的影响,可以单独起诉次债务人的建筑公司。
上述两种债权人的程序败诉明显不同于实体判决败诉的后果,因此代位权诉讼的判决结果是否对债务人具有约束力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