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诉讼能向担保人主张吗?
债务人的债权有担保人担保的,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时,可以向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主张。但是,一般来说,如果债务人在强制执行后无法偿还债务,则应首先向债务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
一般担保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执行;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
1.代位权以径行行使
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便于操作和减少诉讼。债权人的代位权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现有权利,对债务人和第三人影响不大。因此,法律限制了其行使方式。债权人的代位权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现有权利,对债务人和第三人影响不大。因此,法律限制了其行使方式。
中国大陆法律不允许使用这种方法。《民法典》明确规定,债权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即必须以诉讼的形式行使。
2.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为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任意处置债务人的权利,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行使过程中的争议,确保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利益能够合理分配给债权人,应当设立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行使。因为只有通过法院判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利益才能在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只有通过法院判决,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有效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与其他债务人之间纠纷。
根据上述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向次债务人主经债权。债务人担保的,可以向担保人主张,但保证人一直有抗辩权。如果需要法律帮助,读者可以去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