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和你的公平判决……”,在杨*在森父母的感谢中,这起曲折的交通事故赔偿案终于圆满结束。
交通事故造成风暴,赔偿未能提起诉讼
2004年2月19日上午7点左右,张*德驾驶其所有重庆C大佛老场出口处12259号车超过原告杨*森时,杨*森在车里跑来跑去,被重庆绊倒C12259号车碾压受伤,截肢受伤。杨*森要求张*德国赔偿失败后,他向潼南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德国驾驶行使未能保证安全,因此判决张*德赔偿杨*森各项损失114849元。张*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杨受伤了*经审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述判决,维持原判。
受害人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提起代位权诉讼
判决生效后,张*杨德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森向潼南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中了解到渝C12259号车的保险情况被告知张*德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索赔,并通知保险公司C杨*森的父母也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张*德国拒绝向保险公司报索赔,理由是他的车辆没有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也没有以未报告为由支付保险索赔。杨*杨是森的父母*森为原告向潼南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国**重庆财产保险公司潼南营销服务部*森赔偿保险金5万元。
二审不服判决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认为原告杨*森和第三人张*人民法院已经决定了德国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张*德应赔偿杨*森损失114849元,但张*德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张*德就渝C12259号车向被告投保,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德对被告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不属于张*德自身。张*德以不是自己伤害杨*森不向被告索赔,懒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予杨*因此,杨造成了损害*森根据法律规定,向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然后判决被告向杨*森赔偿保险金42500元。潼南市营销服务部不服判决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自觉履行义务,维护当事人利益
判决生效后,潼南市营销服务部联系案件承办人,表示愿意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承办人及时与杨*森的代理人取得了联系。现在潼南营销服务部已经向杨全额支付了法院判决确定的保险理赔款*森。代位权诉讼的判决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了法律效力和社会效力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