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同法》代位权制度的建立引起了学术界和实践界的密切关注。作者对该系统的相关程序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传统的代位权理论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财产,所获得的所有利益都属于债务人。就代位权的行使而言,如果基于结果平等的仓储规则,无论债权人在追索债权时付出多少代价,只平等分配债权的实现,其结果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对债权人的限制和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合同法解释》中优先权规则的提出,是单纯追求结果平等的突破,为众多债权人提供了平等的机会。我国代位权诉讼不仅在于保全债权,还在于直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弥补我国强制执行法的不足。总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中国合同法新设立的债务保全制度。本文讨论了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条件、标的、地位、费用及其民事诉讼法关系。
关键词?代位权诉讼必要费用?诉讼标的?诉讼地位?强制执行法
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是其债务的总担保。债务人不当减少一般财产的,必然会对其全体债权人造成损害,使债权人有无法实现的风险。该制度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即债权人的债权最终通过债务的外部效力来实现。本文仅讨论了代位权制度。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当债务人忽视行使其对第三人(合同法司法解释中称为次债务人)的权利,对债权人的债权有害时。法国民法典最早出现了代位权制度。还规定了日本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中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代位权进行了规定和解释。
《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的,次债务人应当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消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司法解释创造了代位权人(即债权人)优先赔偿的规定。对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行代位权的债权人胜诉后,可以优先清偿次债务人。这一内容突破了传统的代位理论和相关立法。
传统的代位权理论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财产,所获得的所有利益都属于债务人。债权人不得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履行义务。在具体操作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胜诉后,次债务人应当向债务人偿还债务,然后包括代位权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应当按照债务偿还规则平等地向债务人偿还债务。代位债权人不能因其积极行使代位权而获得优先赔偿权。这就是代位权理论中著名的入库规则,追求先入库再清偿的原则。仓储规则下代位权行使的效果不是为了满足代位权人的债权,而是为了保存债务人的财产,以确保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都能平等地补偿债权。因此,传统意义上的代位权制度是一种保全债权的制度,而不是直接满足债权的制度。
就代位权的行使而言,如果基于结果平等的仓储规则,无论债权人在追索债权时付出多少代价,只平等分配债权的实现,其结果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对债权人的限制和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此,在实践中,一些债权人在债务人忽视清偿债务时,不积极主张其权利,而是消极等待其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收受鱼翁利益。《合同法解释》中优先权规则的提出,是单纯追求结果平等的突破,为众多债权人提供了平等的机会。只要代位权人及时抓住机会提起诉讼,并积极努力实现其债权,一旦胜诉,最终将优先偿还。而那些不积极行使自己权利的债权人则不予理会,理由是:由于其他债权人未起诉,未来仍可起诉,因此无需照顾其利益。这类债权人很可能会因为没有抓住机会或忽视行使代位权而影响清偿。为许多债权人提供平等实现权利的机会和盲目追求平等的结果,这两种做法是好是坏,没有必要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