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位权诉讼涉外管辖权的规定是什么?
1.代位权诉讼涉外管辖规定,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和仲裁。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只能通过法院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排除了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其次,债权人和次债务人无权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债权债务纠纷签订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认定债权人无效,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继续。但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对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纠纷,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的数额,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3.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了管辖协议,如何协调。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即被告住所法院)与协议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情况。如果两者一致,则无需协调。
二、谁来承担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
1、所谓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优先支付实现的债权。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债权债务纠纷签订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认定债权人无效,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继续。但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对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纠纷,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的数额,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行使代位权诉讼,需要严格按照我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例如,涉及管辖权的问题不能由双方协议中的管辖权决定,也就是说,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属于涉外的,需要按照基本原则确定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