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权
由于我国以前没有代位权制度,民事诉讼法对代位权的实施程序没有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管辖权的性质、与协议管辖权、仲裁管辖权的关系以及涉外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权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有必要进一步讨论。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管辖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同一诉讼诉讼的住所和经常居住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诉讼;原告住所与常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诉讼;
(四)对被监禁人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管辖合同纠纷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代位权诉讼案件管辖权的相关内容。我国对代位权诉讼案件管辖权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应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具体管辖权取决于诉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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