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诉讼是否需要暂停执行
债权人行使赔偿权不是人民法院暂停执行的情形。暂停执行的情形包括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情形;外人对执行目标提出有理由的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暂停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暂停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二)外人对执行标的有理由提出异议的;
(三)公民作为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义务的;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一方当事人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担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暂停执行的其他情形。暂停后,恢复执行。
二、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建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建立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必须享有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
3.债务人必须忽视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通过以上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外人对执行目标有理由提出异议的,法院暂停执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暂停执行。”
通过以上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外人对执行目标有理由提出异议的,法院暂停执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暂停执行。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可以去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