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是否以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为前提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代位权诉讼是否以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为前提。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破产债权在诉讼时效期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的,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代位债务人的对方,要求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经理申报或者做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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