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代位权能否超过诉讼时效?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对外效力的体现,旨在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合法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产生债权人代位权。如果是非法债权,如赌债或买卖婚姻发生的价金债权,则本身是非法的,因此债权人没有代位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见图1)与此类非法债权不同,但失去胜诉权,属于不完全债权。债务人(B)自愿履行的,债权人(A)的受理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这种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基本权利值得探讨。
原则上,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基础。当然,当事人自愿履行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限的限制。但问题的关键是,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债权人不能再要求强制执行。因此,债务人B忽视了行使其权利,即使其责任财产本能增加,但没有增加,债权人A也不能再代表债务人B行使其权利。原因是此时债务人B的责任财产与A无关。如果A坚持代位行使B对次债务人C的权利,则属于对债务人(B)事务的非法干涉。可以说,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成为不完全债权。此时,债权的效力变得不完全。缺乏效力的部分不仅包括债权的执行,还包括债权的外部效力。
相反,如果承认超过诉讼时效期的债权可以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基础,虽然A对B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但仍可以要求C通过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来偿还B的到期债务。根据法释〔1999〕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确定代位权的,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消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债权债务关系。事实上,在上述抵销制度的帮助下,债权人的代位权发挥了简单的金钱债权回收功能;这种抵销是一种特殊的抵销,当事人不需要要求抵销权,当然也就是说,抵销的效果。这样,其结果是,虽然债权人a的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期,但仍可以作为主动债权抵销,这与一般法律原则相矛盾,即超过诉讼时效期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相当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因此,应当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再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基础。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合作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书,债务人在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的,视为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法律释放〔1999〕7号)。因此,债务人确认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债权,可以将不完全债权转化为完全债权(债权执行复活),尽管债权附带的担保权不能自然复活。在复活债权执行力的同时,其对外效力也一起复活。此时,由于债权已恢复为完全债权,自然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基础。如果债务人B确认了其对A的债务,除了C的1万元债权外,B没有其他财产。此外,如果B懒于行使其债权,债权银行将超过诉讼时效,A仍可代位行使B对C的权利。
二、一个请求与时间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起诉讼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在债权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时,需要具体分析讨论相关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债权人A对债务人B有1万元债权,债务人B对次债务人C有2万元债权。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前段,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样,甲方在行使代位权时只能向丙方索赔1万元,这是乙方对丙方2万元债权的请求。具体分析如下。
代位权诉讼涉及甲对乙1万元债权和乙对丙2万元债权两项债权。甲方提起代位权诉讼本身就是对自己债权的主张,应当属于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中断诉讼时效的原因。因此,诉讼时效可能会中断。此外,甲代位乙向次债务人丙主张乙的债权不仅是法律允许的,也是行使乙对丙债权的权利,诉讼时效也应中断。因此,原则上,在代位权诉讼中,涉及两项债权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