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能否处罚其债权有两种观点:否定和肯定。持肯定说法的学者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是强制执行的,不应限制债务人处分其权利。大多数法国学者数法国学者采纳。持否定说法的学者认为,债务人在行使代位权后,不能再处分其权利,以免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否则,一方面,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另一方面,债务人放弃、免除或转让其权利,代位权制度将无法发挥其作用。日本立法采用了这一理论。《非诉讼事件手续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裁判的上代位。我国合同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债务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后能否处分其权利。从我国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应借鉴日本立法,限制债务人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处分其权利。1.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必须遵循严格的条件国和法国的立法在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和方法上有很大的差异。债权人依法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债权人不仅可以通过诉讼或直接向次债务人索赔权利行使代位权,而且对代位权的行使没有太大限制。因此,法国立法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对债务人的债权处置没有太大限制。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代位权行使的经济成本较高。债务人允许随意处置债权的,容易导致债权人的代位权不能行使,不仅浪费诉讼资源,而且对债权人不公平。2.代位权的行使是由于债务人懒于行使到期债权,次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务,双方都有过错,特别是债务人往往故意逃避履行债务。在债务人故意不偿还债务、缺乏诚信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很可能利用法律漏洞,故意放弃、转让债权,逃避债务,使债权人不能赢得代位权诉讼,也不能发挥代位权保全债权的作用。虽然代位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当债务人放弃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保护其权益,但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疲劳和法院的负担,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如果债务人故意将其债权转让给他人或延长债务的履行期限,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不能申请撤销,也没有其他方法来保护其债权。如果甲方代位乙方向乙方债务人丙方追索到期债务,甲方提起代位权诉讼后,乙方将其对丙方的债权有偿转让给丁方,并将付款时间确定为两年。由于乙方对丙方不再享有债权,法院只能驳回甲方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被驳回后,A对B的行为既不能申请撤销(因为B付费转让其债权,不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也不能立即行使代位权,因为B对B的债权尚未到期。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B对丁的债权在两年后到期并忽视其到期债权时,甲方才能再次向债务人丁提起代位权诉讼。届时,乙方将重技能,然后转让债权。这样,甲方就不可能通过行使代位权来保护其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转让债权,使债权人无法行使代位权。在我国立法规定了严格的代位权行使条件的情况下,进入代位权诉讼后,有必要限制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但是,考虑到债务人有时处分其权利可能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应该有余地处分其债权,因此应当规定债务人可以经法院或者债权人同意处分其债权。既能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又能适应各种具体客观情况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