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担保物权的规定是什么??
1.担保物权的附属性应与主债权不可分割。
担保物权不同于一般物权,一般物权行使占有、使用收入,作为控制权。抵押权属于债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可以随着债权的转让而转让,随着债权的消除而消除,并以拍卖、出售抵押品的价格优先赔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后,根据中国法律设计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属于债权人的制度,判决结果与债权转让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实际转让给债权人。根据担保物权的附属性,担保物权也应与债权转让一起转让给债权人。
2.类推法理补充法。
类推是填补法律漏洞的一种方法。类推适用,即法律在某一案件类型中明确的效果,转移适用于法律未规定的案件类型。这种转移的适用性是基于一种理解,即基于类似性,覆盖类似的人应该做同样的处理。类比适用是指非法律规定直接适用法律明确规定的规定,但其法律的重要特征与规定明确规定的规定相同。简而言之,基于平等的原则和正义的要求,同一案件类型应进行同样的处理。
类比应用的关键要求是确定拟处理的案件类型与法律明确规定的案件类型具有相同的法律意义特征。如何在实践中使用它们?根据梁慧星先生的观点,类推适用的操作过程是:
(1)立法者或准立法者在明确法律规定订立时预期事件的利益;
(2)然后解释立法者或准立法者最重视的利益因素,赋予其法律效力;
(3)分析待处理案件的利益,将其与上述法律规定的中立法者或准立法者预期事件的利益进行比较;
(4)如果待处理案件的利益包含了立法者或准立法者预期事件最重要的利益因素,则待处理案件可以依法处理。
代位权意图中最重要的利益因素是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但立法者将代位权对象限制在债权上。
代位权意图中最重要的利益因素之一是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但立法者出于各种考虑,将代位权对象限制在债权上。在处理本文涉及的两起案件时,必须维护代位权的意图。从那时起,担保物权必须是代位权的对象。适用时,同样作为债权担保制度的担保和定金也可作为类推适用的操作媒介。如果次债务人以担保的形式向债务人提供担保,当然,由于担保的性质是债权,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基于平等和正义的原则,认为代位权的对象当然可以包括担保物权。
3.债务人应当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
关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基本观点是将债务人列为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第十三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增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司法解释是将债务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案中,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和担保物权,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在实践中,债务人仍享有担保物权,债权人未代位行使。因此,在代位权纠纷中,必须通知债务人参与诉讼,意义在于:
(一)有助于在代位权诉讼等复杂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
(2)防止债权人在不知道债务人享有担保物权的情况下消除担保物权。债务人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增加诉讼请求,代位行使担保物权。同时,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参与诉讼。此时,债务人享有独立请求担保物权的权利,部分独立请求权的,也可以作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债务人必须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根据不同的案件进行不同的处理。维护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是非常必要的,而不规定担保物权为代位权对象。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不同于建立代位权的要素。两者的关系是起诉条件与胜诉条件的关系。代位权诉讼是民事诉讼,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诉讼也必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求。
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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