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是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由于其主体的代位性,它具有普通诉讼案件所没有的特征。因此,对诉讼程序有不同的要求。
1.代位权诉讼一般不适用于调解或和解
法律赋予代位权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具有管理权的性质。原告不仅要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且原则上只能行使权利。未经授权不能行使权利,是为了实现权利的内容,是为了转让、抛弃或限制权利。由于代位权属于管理权,任何处罚方式都可能违反被代位人的意愿。原告允许随意处罚被代位人的权利,不仅容易损害被代位人甚至第三人的利益,还会损害交易秩序。因此,原告对代位权诉讼的处分权应当有限。原告不得实施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也不得与对方达成和解或调解。与对方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实际上是放弃部分实体权利,即处分权利的一种方式。被代位人参与代位权诉讼,自愿与对方和解或者达成和解协议,理论上可以,但被代位人不参与诉讼的,代位人不得与对方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原则上,次债务人不能提起反诉
理论上,代位权诉讼是债权人依法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法律责任。代位权人不能作为反诉的对象,因为代位权人承担债务人的义务,不能代表债务人履行义务。如果额外的债务人参与诉讼并审理反诉和代位权诉讼,很可能导致案件的复杂性,不符合诉讼效率的要求,债务人可能与被告串通,阻碍代位权的行使。
3.次债务人可以在代位权诉讼中主张对债务人的抗辩,但不能主张对代位权人的抗辩
《合同法解释(1)》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辩护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辩护包括代位权诉讼前的辩护原因,以及代位权诉讼后的辩护原因,如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主动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债务人的权利消除。但次债务人不能以代位权人与代位权人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为由进行抗辩,也不能以代位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抗辩理由。由于代位权诉讼实际上是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法院审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与代位权诉讼无关。因此,债务人不能以与债权人的法律关系对抗债权人。次债务人应当另行向债权人主张辩护理由。如果债权人A代位债务人B起诉次债务人C,C只能与B抗辩,而不能要求A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