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和直接诉讼有什么区别?
代位权诉讼是直接诉讼的对称性(债务人对第三方的诉讼是直接诉讼)。根据传统理论,债权人代位诉讼在诉讼法律关系、诉讼结果归属、诉讼目标等方面与直接诉讼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原告是依法取得代位权的债权人,即代位权人。代位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代债务人被代位人)行使权利。
第二,被告是第三人。代位权的本质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第三方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被告是被代位人的债务人,即第三人。
第三,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和保护被代位人的权益。虽然原告开始代位诉讼的最终目的是消除权利实现的障碍,确保其债权利益的实现,但不包括任何代位人自身的实体利益。
第四,诉讼产生的实体法效果直接属于被代位人,即被告应当向被代位人支付,而不是代位人(即原告)。
行使代位权产生什么法律效力?
具体而言,代位权行使的有效性包括三个方面: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忽视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破产债权在诉讼时效期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的,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对方要求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经理申报或者做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的对方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对方之间的相应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权利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提起代位权诉讼应注意什么?
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件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只需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不限于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主要原因如下:
(1)债权人的债权合法是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但法院受理代位权诉讼后,在代位权诉讼中审查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否成立,而不是立案受理时的内容。法院应当像其他民事案件一样,正式审查有关证据。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债权存在的,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2)方便债权人及时行使代位权,减少当事人的诉讼疲劳。
(三)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应当包括未经法院审理确认的债权。
(4)代位权诉讼的相关程序可以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不需要进一步限制债权人的起诉条件。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时效即将到期,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1)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更不用说干预债务人的债权了。
(2)债务人延迟履行债务是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不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当然不能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债权人的债权没有不可实现的风险。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不公平的。即使债务人当时的财产状况可能不足以偿还债务,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也可能有所改善,因此不确定债务人忽视债务履行债务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以上知识是小编对代位权诉讼与直接诉讼有什么区别问题的回答。债权人代位诉讼在诉讼法律关系、诉讼结果归属、诉讼目标等方面与直接诉讼不同。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