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和债务人诉讼是如何规定的
代位权诉讼的诉讼主体和债务人的诉讼地位相关法律颁布后,在理论和实践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论。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债务人应当被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三)债务人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四)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因案件而异,但不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债务人参与诉讼的,可以是原告、被告、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证人。债务人参与诉讼的,可以是原告、被告、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证人。
《合同法解释(1)》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未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实际上采取了上述第二种观点。虽然这一观点是合理的,但仍有待改进。我们认为,债务人是否应当参与诉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债务人必须参与一些案件,可以参与一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