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判决模式
42岁的原告男,42岁。
委托代理人高某真,女。
被告夏某玉,女,43岁。
第三人徐某琴,女,37岁。
原告姜某伟起诉被告夏某玉、第三人徐某琴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原告蒋某伟的委托代理人高某真、被告夏某玉、第三人徐某琴出庭。本案已审理结束。
原告称,2009年2月23日,第三人借原告1.5万元。当时,第三方承诺在一个月内偿还贷款。到期后,第三方因各种原因推迟贷款。原告后来得知,被告欠第三人的1.5万元已经到期,第三人不采取任何措施主张其权利,导致原告的权利受到侵犯(第三人向原告出示被告欠第三人的借据)。原告要求被告依法偿还原告1.5万元的欠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说的不是事实。被告没有借第三人的钱。被告确实向第三人借钱,但被告与第三人合伙做生意。被告确实欠第三人1.5万元,但被告现在没有钱偿还。
第三人称对原告所述无异议。
经审理发现,第三人于2009年2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据,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5万元,第三人至今未偿还贷款。此前,被告于2008年9月11日向第三方出具了一张欠条,其中规定被告欠第三人5万元至2009年1月20日还清。在审判过程中,被告表示,他确实欠第三方1.5万元,被告与第三方合伙做生意,但没有证据证明第三方应该偿还1.5万元的欠款。第三方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被告索赔1.5万元债权。
法院认为:第三人借原告1.5万元未偿还,第三人对被告享有1.5万元到期债权,第三人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被告索赔1.5万元债权,现原告行使代位权要求被告偿还1.5万元,证据充分,法院支持。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夏某玉偿还原告蒋某伟人民币1.5万元。
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夏某玉承担。
如果您不接受本判决,您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提交上诉,并根据对方的数量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副本。
审判长王*霞
审判员杨*
代理审判员张*华
二○一○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梁*迪
以上知识是小编对代位权诉讼判决模式问题的回答,债权人使用代位权是实现债权的一种方式。在小边整理的判决中,债权人代表债务人起诉第三人,要求第三人偿还债务人的债务,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法律咨询。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