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诉讼中的被告包括什么?
1、债务人代位权诉讼中的被告可包括以下几种: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共同原告。
(4)为证人。
(4)为证人。
具体案件应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案件,确立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因为债务人懒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但除债务人自身外,该权利专属。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二。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什么?
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而且必须有现行清偿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债务人忽视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
三、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务人。 三、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务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其他债权人不得再次行使同一权利。但是,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以债权人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当履行良好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违反注意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他问题,可以去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