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1、查封。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在清点需要保存的财产后,加盖封条,当地封存,或者异地封存。该措施适用于房地产或其他不适合移动的财产。被查封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个人或者单位不得擅自移动或者处罚。即使是其他法院也不得以其他案件的抵押、留置权或者其他标的物为借口,判决本案以外的当事人。
2、扣押。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存的财产转移到某一地方扣押,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使用或处罚。该措施主要适用于便于移动的贵重物品。被拘留的财产应当异地保管或者由法院直接保管,任何人、有关单位、法院不得擅自使用。
3、冻结。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涉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得被申请人提取或者处分其存款的措施。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该措施不仅可以及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防止冻结财产的人与他人进行经济交流,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冻结措施可用于个人储蓄存款或法人或其他组织存款。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所谓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措施外,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应视为财产保全措施。
当我们使用受教育权的概念时,我们通常把它作为一个整体。在具体情况下,受教育权可以细分为若干个人权利,法院可以对权利损害作出具体判决。当然,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地方法院可以将教育权视为抽象的、一般的民事权利,并根据司法解释判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