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受理时对债权人债权合法性的审查
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当然是合法债权。但不仅通过司法程序确认的债权是合法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属于实体内容,不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强制性审查要求。只要债权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债务人的债权存在,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
(二)审查债务人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的合法性
代位权诉讼实际上有两种债权,一种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另一种是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债权。《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只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不规定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合法。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合法。如果只审查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债务人对第三方债权的合法性,则代位权缺乏必要的要素。代位权的权利和责任只有基于这两种债权的合法性。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审查这两种债权的合法性。
原因是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外部效力和权力,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则不存在债权,则代位权无法谈论。另一方面,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代表债务人行使债权,这要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也必须合法有效。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无效或者不能成立的,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不存在,没有行使代位权的依据。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应当对两种债权的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3)债务人参与诉讼地位的确定
在代位权诉讼中,毫无疑问,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但关键是如何确定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债务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
债务人应当是第三人。原因是,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诉讼目标不是共同的或相似的,两者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债务人不应与债权人成为共同的原告。此外,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对债权人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债务人不应为共同被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起诉次债务人,实际权利直接指向次债务人,而非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不承担实体义务。债务人只是第三人。
此外,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1)》第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法院也可以通知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与代位权诉讼。因此,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第三人,应当允许债务人提出抗辩权,以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四)连环债务能否越级行使代位权的问题
实践中存在甲欠乙钱、乙欠丙钱、丙欠丁钱等连环债务问题。如果C和B都懒于行使到期债权,而A有偿还能力,丁能直接向A行使代位权吗?对代位权的行使有限制吗?
丁不能直接向甲方行使代位权。原因是代位权是债权效力的扩大。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依据是债权的存在。丁和C之间存在债权,C和B之间存在债权。根据代位权的相关理论,丁只能代表C向B行使代位权,而不过B,直接向A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突破债权相对理论,应严格控制。在连环债务中,债权债务关系较多,涉及审查债权的合法性,允许代位权越级行使,不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但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从法律依据的角度来看,《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1)》没有规定越级行使代位权,但规定债权人可以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因此,越级行使代位权没有法律依据。
以上是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小编总结了代位权诉讼中应注意什么的相关知识。您应注意法院在受理时对债权合法性的审查,以及代位权是否可以在连环债务中越级行使。如有疑问,欢迎来到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