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本文中,研究了五个问题:代位权的性质、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的关系、代位诉讼的诉讼对象、代位诉讼当事人与代位诉讼的判。在对这五个问题的研究中,我们主要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出发,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代位权、代位诉讼、代位申请执行
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责任,债务人忽视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保护其债权。债权人行使债权代位权,以自己为原告,以第三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第三债务人支付债务人,称债权人代位诉讼。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因此,可以肯定的第一点是,代位权人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也不是代理人。虽然债权人代表债务人行使权利可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但债权人行使权利的目的是保护其债权,而不仅仅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其次,代位权是债务的保全,是法定债权。?债权人不得干涉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是否行使其自由。然而,由于债务人的财产已成为保护债权的法律责任财产,债务人对该财产的处必须受到限制,以确保交易的安全。代位权是法律在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的意义自治和交易安全后建立的制度。?第三,债权人的代位权是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它不是请求权,而是行使他人权利的管理权。与一般民事实体权利不同,通过诉讼程序(代位诉讼)行使该权利的判决效力不如代位权人和原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因此,代位诉讼是法定诉讼,享有代位权的债权人是合格的当事人。《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对代位权的规定,实际上是对债权人可代位债务人行使诉权的条件。符合这一条件的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债务人的诉权。换句话说,只有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权人才能成为合格的代位诉讼当事人(即原告)。
(二)代位权和代位申请的执行
代位申请执行,又称代位执行,是指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的制度。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通知被执行人的第三人直接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执行程序中,没有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对第三人的权利是否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目标。因此,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债务无异议但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本规定称为代位申请执行。
传统的代位权制度不同于代位申请的实施,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性质不同。代位权是法定债权的权力,是保全债务的方法之一。债权人以诉讼的形式行使代位权,产生代位诉讼,代位诉讼与直接诉讼对称(12)。代位申请执行是一种强制执行手段,不是法定债权的权力,也不是债务的保全方式。债权人胜诉判决后,债权人可以向第三债务人申请执行债权。即使第三债务人(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债务代位权人也可以申请执行第三债务人对第四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二是代位权的对象范围广于代位申请执行的对象范围。一般来说,代位权的对象是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非财产权主要在于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禁止扣押和不得转让的权利除外。《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还规定,专属债务人的债权不得代位。具体而言,代位权的对象为:(1)纯财产权,如合同债权、所有权、请求权、担保权、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财产返还或偿还请求权、形成权、基于财产损害或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抵销权、债务人享有的代位权和撤销权;(2)主要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撤销权,如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欺诈、胁迫等。??(13)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代位申请执行的对象仅为债务人对第三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第三,适用条件不同。传统代位权的适用条件为:(1)债务人对第三方的权利;(2)债务人忽视其权利;(3)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延迟;(4)债权人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风险。《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代位权适用条件为:(1)债务人懒于行使其到期债权;(2)损害债权人。代位申请执行仅适用于:(1)案件已审理,当事人取得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支付内容的判决、调解、公证机关出具的债权文件、仲裁裁决,当事人已向法院申请执行,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2)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3)被执行人(债务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4)第三债务人对债务无异议,但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第四,效果不同。第四,效果不同。代位权行使后,即代位诉讼取得胜诉判决后,第三债务人应当向债务人清偿债务,第三人交付的财产应当作为债务人的总财产向全体债权人清偿。代位债权人无法获得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