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债务人履行延迟
如果债务人处于延迟履行状态,不积极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客观上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面临着无法实现的危险,债权人应当行使代位权。
二、债务人的债权已过期
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对象。因此,代位权可以产生,因为债务人有权实现第三人。
二、债务人的债权已过期
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对象。因此,代位权可以产生,因为债务人有权实现第三人。因此,这不仅要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必须是到期债权,否则就不能谈论所谓的代位权。例如,A是B的债权人,其债权于2009年到期,而B是C的债权人,其债权于2010年到期。如果乙的债权到期不能偿还的,即使乙对丙享有债权,甲也不能直接向丙行使代位权,因为乙对丙的债权尚未到期。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有效的合同关系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在上述情况下,甲方之所以能够向丙方主张代位权,前提是甲方对乙方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否则甲方不能主张代位权。
四、债务人懒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行使,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忽视行使的表现主要是在债权期限到来后,根本不要求或延迟行使权利。债务人向第三人提出请求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能认为其忽视行使权利。在经济交流中,一些缺乏诚信的人经常以各种理由逃避债务。逃避债务的重要手段之一是让他们对第三方的债务减少责任财产,故意降低他们的履行能力。在实践中,这些第三方大多与债务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如亲戚和朋友。正是在这种关系的帮助下,他们逃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能够确认其懒于行使权利,则可以向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五、债权人必须保全债权
保全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现有财产不足以履行,或者债务人因行使权利而增加资产而不增加,丧失满足债权的能力;二,就特定债权而言,债务人忽视行使其作为特定债权标的物对第三方享有的权利,威胁债权人实现债权时,债权人代为行使其权利。 以上是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小编介绍的代位权行使条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以上是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小编介绍的代位权行使条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