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行使的积极要素是什么?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过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具体如下: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的。具体如下: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的。
不言而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的。如前所述,代位权诉讼可以提起,行使代位权,无论是合同债务、不当得利债务、无因管理债务、侵权债务等。也就是说,不管债务的原因如何,只要是合法的。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到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懒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不以诉讼或仲裁的形式向债务人索赔其享有的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懒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有几点值得注意:
(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为金钱债务。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应为金钱债务。否则,代位权就不能等同了。
(2)债务人不以诉讼或仲裁的形式对次债务人行使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催告、催交行为的,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起诉次债务人,债权人再次提起代位权诉讼,将发生重复诉讼。如果债务人已经向次债务人提起仲裁,债权人再次提起代位权诉讼,诉讼和仲裁也会重叠。这不仅在程序上难以处理,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实际上剥夺了债务人的诉讼权和仲裁申请权。
(3)对债权的损害,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负面行为而未能实现。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负面行为与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有因果关系。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过期。
此时,债务人可以向次债务人索赔偿还,债权人可以行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索赔的权利。但《合同法解释(一)》错过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的东西。遗漏的原因是不考虑现行代位权的特点。现行代位权的特点是债权人直接起诉次债务人,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二、代位权的实施对象是什么?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原则上不得处分债务人的财产,违反原则的,处分无效。那么,债权人可以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是什么呢?要谈代位权的对象。
所谓代位权对象,是指代位权行使的对象。99年《合同法》出台前,我国民事立法没有代位权制度。然而,随着中国市场的快速发展,由于上述原因,债务纠纷迅速增加,债务案件的执行越来越困难。许多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隐瞒资产,或故意不要求债权,甚至放弃债权,使案件判决难以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积极保护。因此,立法者在传统代位权的基础上,建立了我国民法上新的代位权制度,针对严重的三角债务和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现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应当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务人懒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本规定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限制在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上,并必须为到期债权。
通过以上文章的介绍,我们应该知道,在我国现行的代位权制度中,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的清偿请求尚未确定,如何直接要求次债务人清偿?因此,在代位权的行使中,两种债权必须到期。如有疑问,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