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是什么?
代位权的行使效果如下:
1.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确定代位权成立之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仅受到限制,但未丧失。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债务人有权要求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诉讼。
2.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的诉讼将受到限制,部分债权人只能起诉债务人超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的金额。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之前,法院应当依法暂停诉讼。无论债务人是否参与诉讼,代位权诉讼的裁决都会影响债务人。
3.当代位权成立后,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的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除。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得到全部赔偿,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行使其余部分的请求权;债务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仍有余额的,债务人也可以向债务人主张。
此外,债务人应当承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因为对所有债权人来说都是共益费,所以债权应该优先于其他债权。
行使代位权有什么影响?
对于次债务人来说,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没有影响,无论是债务人自身行使还是债权人代位行使。因此,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所有辩护都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如不可抗力辩护、诉讼时效辩护、同时执行辩护、不安辩护、权利缺陷辩护等。但这种抗辩应限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前。例如,在代位权行使后,第三方因债务人的处罚而对债务人进行辩护,因为债务人此时已经失去了处罚权。
第三人因清偿债务人而取得的债务,可以对抗债权人。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第三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不得与债权人抗争。债权人向第三知债务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权。通知后,第三方开始对债务人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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