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有什么影响?
一、债权人的效力
《合同法》没有规定,但《合同法》解释(1)规定,第三方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似乎认识到债权人优先赔偿的观点,其目的是鼓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热情。但小编更赞同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即实行入库规则然而,小同意世界各国的共同做法,即实施仓储规则,将债权作为所有债权人的一般担保。主要原因是:首先,第三方没有义务支付债权人,因此代位权人没有法律依据从第三方获得任何财产权益。第二,代位权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利益,确保财产的安全,这是所有债权人债权的一般担保。第三,代位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违反债权平等原则。
因此,虽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但第三人应直接向债务人支付,只有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债权人才能接受,但此时只应履行良好保管人的义务,不能处置财产利益,否则造成损害,应当向债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债务人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最直接的效果应当是债权利益属于债务人,第三方应当直接向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而不是向债权人支付。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
债务人收到财产利益后能自由处置吗?作者认为,应该否认的主要原因是:首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维护债务人财产的安全。债务人仍可以自由处置代位行使的财产利益,如免除、放弃或赠与他人,将使代位权
行使目的落空。第二,债务人行使有害财产利益的不良行为,虽然可以通过撤销补救,但只能增加诉讼成本,对债权人极为不利。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所谓必要费用,可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根据《合同法》的解释(1),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优先支付实现的债权。
三、对第三人的效力
债权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如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请求权,第三人应直接向债务人履行。第三方对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如完成抗辩权,如完成时效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抵销抗辩权等。第三方的合同地位和原合同享有的权利义务不得因代位权的行使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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