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能对第四人行使吗?
代位权由债务人的次债务人行使。第四人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向第四人行使代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破产债权在诉讼时效期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的,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对方要求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经理申报或者做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债权人能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吗?
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免债有以下特点:
免除为免费行为。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将免除作为相应的对价。
2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是否免除债务,无论是赠与、和解还是其他原因,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债务不需要有具体的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债权人口头或书面通知债务人不再需要履行债务,而是明确免除债务。债权人不向债务人索赔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也产生免除债务的效果。
根据上述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因为债务人忽视了行使其债权或与债权有关的权利。因此,第四人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向第四人行使代位权。如果需要法律帮助,读者可以去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