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的诉讼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的诉讼条件包括: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过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务保全措施,即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务保全措施,即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债权人代位权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确定代位权成立之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仅受到限制,但未丧失。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债务人有权要求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诉讼。
(2)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部分债权人只能起诉债务人超过债权人的代位权请求。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之前,法院应当依法暂停诉讼。无论债务人是否参与诉讼,代位权诉讼的裁决都会影响债务人。
(3)当代位权成立后,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的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除。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得到全部赔偿,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行使其余部分的请求权;债务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仍有余额的,债务人也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此外,债务人应当承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因为对所有债权人来说都是共益费,所以债权应该优先于其他债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先协商确定。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只能通过法律渠道起诉。如果相关情况不清楚,可以咨询律师进行定义。